強舌吻前妻女兒5秒,彰法院判無罪。  
2008/06/27 09:50
社會中心卅綜合報導

又見法官爭議判決。彰化一名廖姓男子強行「舌吻」前妻13歲的女兒5秒鐘,被依強制猥褻罪起訴,但彰化地方法院3位已婚女法官認為,5秒「非常短暫」,並未構成妨害性自主罪,判決無罪。

這名少女母親與廖姓男子離婚多年,去年9月,少女與母親到廖在彰化住處暫處,平常3人同睡一床,某晚少女母親還未回家,廖男先進房睡,少女看完電視後也進房,和廖背對背而睡。

少女開庭時供稱,當時她在睡夢中,廖男將她的肩硬轉過來,把舌頭伸進她的嘴巴,她叫了一聲「你要做什麼」,將廖推開,廖即放手向她道歉離開,她在母親返家告知此事,母親隨即報警。

3名女法官合議後,認為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是「加害者施以強制行為,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權」,但該案中小女孩被摟抱、親吻時,在極短暫時間內,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權受壓制或影響,廖某行為即已結束,因此未達犯罪構成要件,故判決無罪。

檢察官不服上訴,指少女被舌吻時曾極力推開對方,此一抗拒動作顯示少女對舌吻明顯厭惡或羞恥感;且舌吻在客觀認定上即足以刺激或滿足人的性慾,是明確的猥褻行為。


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08/06/27/91-2295750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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