單車出車禍 沒尾燈挨罰
【聯合報╱記者何炯榮卅彰化縣報導】 2008.07.07 02:35 am
老先生自行車未裝尾燈,遭追撞後,被判應負部分責任。
記者何炯榮卅攝影
彰化縣民方前程去年初騎機車經過沒有路燈的鄉間道路,追撞騎自行車的老人陳琛,兩人都摔倒受傷,互控對方傷害;法官認為陳琛的自行車沒裝尾燈和反光標誌,仍應負部分過失責任,判處拘役十五天,方前程被判刑二個月,兩人都可易科罰金。
這件小車禍,纏訟一年半才完成一審。彰化地檢署和彰化地方法院都表示,檢察官和法官數度建議雙方和解,但兩人都求償,互不退讓,只好依法起訴、判決,本案仍可上訴二審。
車禍發生於去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五時四十分,地點在彰化縣二林鎮太平路,方前程(卅二歲)顏面骨、上下頷骨都骨折,硬腦膜外出血;陳琛(七十三歲)頭部、臉部、右大腿和左膝擦傷,第二腰椎壓迫性骨折,住院一星期後,被家人送到安養院照料,如今無法行走。
陳琛說,他騎自行車靠邊前行,沒有違反交通規則。方前程反控指出,車禍發生時天色很暗,肇事路段又沒有路燈,陳琛的自行車沒有尾燈和反光標誌,機車車燈照明有一定範圍,他無法看清前方路況,查覺時已來不及閃避。
交通法庭法官葉明松認為方前程應負肇事過失責任,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,慢車(自行車)應保持煞車、鈴號、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良好與完整;而,陳琛的自行車車尾及後擋泥板,都沒有反光標誌和燈光,造成後方來車無法及早查覺,陳琛也要負起部分過失責任。
彰化縣交通隊長張清立說,彰化警方去年受理三百八十六件自行車車禍,其中約七成,都發生在「入夜後到次日清晨」的視線不良時間,且自行車沒有反光裝置和車尾燈,警方目前都採取勸導。
【2008/07/07 聯合報】@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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