搶黃燈…不算違規 免罰
【聯合報╱記者何祥裕卅台北縣報導】 2008.07.15 03:30 am
台北縣三重市曾姓市民今年初騎機車,因黃燈時左轉,警察以「闖黃燈」為由開了一張罰單;他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,法官認為,「闖黃燈」並無違規,該路口亦非兩段式左轉路口,撤銷罰單。
法界人士指出,在交通安全教育中都會教導駕駛人,紅燈停、綠燈行及不搶黃燈,很多人以為搶黃燈是違規行為,但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,並未將「搶黃燈」列為違規行為,黃燈用意只是提醒駕駛人「快變紅燈了」。
曾姓男子今年二月廿日上午騎機車經新莊市建中街新泰路口時,因為搶黃燈左轉,警察攔下後,開了一張「不依標誌、標線號誌指示行駛」的罰單,要罰六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。
曾姓男子主張,他左轉時剛好號誌變黃燈,左轉後就被警察攔下,但他認為沒有違規,而且該路口也不是兩段式左轉路口,請求法官撤銷罰單。
法官開庭時,當初開單的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員警作證指出,當時曾姓男子左轉時,號誌已經變成黃燈,確認曾有闖黃燈的行為,因而開單。
法官根據標誌號誌設置規則,認為黃燈用於警告「紅色燈號即將顯示,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」,換句話說,黃燈顯示時,還沒有失去通行路權,曾在黃燈閃起時通過該路口,並未違反「轉彎時,不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指示」規定。
【2008/07/15 聯合報】@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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