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08/09/19 04:09
〔記者唐聲揚卅基隆報導〕家裡養的魚,現在不想養了,找個地方放生,會不會受罰?答案是會,但又罰不了,問題出在法令訂得不夠周延。
對於野生動物的飼養、放生,農委會訂有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,只要一般情況下,應該生存於棲息環境的動物都屬於野生動物範疇,魚類涵蓋在內,其中第32條規定,野生動物如果經過飼養,沒有經過主管機關同意,不得釋放,一旦違法釋放,依同法第46條規定,可處5萬元以上25萬以下罰款,若有導致破壞生態系之虞,甚至可以罰50萬至250萬。
這樣看來,似乎有法可管,問題是第32條第2項又提到,所謂釋放野生動物的物種,由中央主管機關亦即農委會公告,偏偏農委會一直沒有公告。
訂太嚴 又不符人情
換句話說,什麼物種可不可以放生,根本沒規定,當然也就罰不了,看到別人亂放生,只能「道德勸說」。
市府產發處農林科表示,法令確實訂得不夠周延,不過,訂太嚴恐怕又不符民情,撇開宗教團體大規模放生行為引發的生態爭議不談,如果為了1、2條魚就罰民眾,似乎又太嚴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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