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合報 /
2009/01/18

網路上流傳在消費券背面寫名字,會被視同作廢;財政部昨天發布新聞稿說,還是可以使用。

網路一封郵件指出,「消費券…背面欄位是店家跟銀行兌換時才需填寫,如果不小心填寫的話,消費券視同作廢」;也有店家接獲坊間消息說,已填寫姓名、文字的消費券不可收,否則屆時銀行及郵局不兌換現金。

財政部強調,消費券是無記名有價證券,民眾使用消費券購買商品或勞務,不用在消費券背面填註任何資料。收受消費券的商家若想要再次使用消費券,也無須在消費券背面簽章、背書或填寫任何資料就可再次使用;就算背面已被填寫,仍可修改,只要載明的相關資料足以辨識,即可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。

【記者洪肇君卅花蓮縣報導】花蓮縣八十四歲老翁藍國斌的兒子,因久居大陸超過兩年沒回台灣,屬於「無戶籍國民」,不能領消費券,老翁相當不滿;內政部表示,這些人約有五、六萬人,如果也列入發放範圍,可能會超出預算,日後或許會有補救措施,但必須由行政院決定。

藍國斌收到消費券領取通知書後,發現兒子、媳婦、孫子都不在名單上,向戶政機關詢問,才知依戶籍法第十六條規定,出國逾兩年未入境者,戶籍被強制「遷出登記」,無法領取消費券。

「我兒子沒有放棄台灣,只是經濟不佳,捨不得花機票錢回國」,藍國斌說政府若不補救,將告總統馬英九等人瀆職。
記者羅兩莎、唐秀麗卅連線報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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