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班可以領到加班費,在不景氣的年代,看起來是件幸福的事。不過,加班費到底算不算薪資所得要課稅呢?根據財政部的規定,加班費在一定時間以下,是免徵所得稅的,提醒雇主不要誤報了。

財政部指出,有很多雇主搞不清楚規定,以為加班費也算薪資所得,誤將免稅加班費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,這是不對的。

財政部在74年已做過解釋,公私營事業員工,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「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」,及第32條規定「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」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,可免納稅得稅。

賦稅署參考勞基法對工作時數的規定,規定勞工平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,如果每個月加班總時數不超過46小時,且金額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標準,就可免納所得稅,超過46小時的部分,就要計入薪資所得,課徵綜所稅;至於不休假獎金,也是併入薪資所得課稅。

不過員工如果在國定假日、例假日、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,金額只要符合規定者,也免納稅所得稅,加班時數也不計入「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」內計算。

而台灣幾乎每年都會發生的颱風假,在颱風假期間,仍然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,金額如果符合規定,也免納所得稅,且加班時數也不計入「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」計算。

財政部表示,納稅義務人如果發現扣繳憑單的薪資所得錯誤,可以主動跟公司申請更正,少部分案例是在國稅局查核公司申報營所稅的費用時,交叉核對後發現,會主動退稅給納稅義務人,如果納稅義務人主動找國稅局更正,國稅局也是得找到公司主動更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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