購屋先付斡旋金?權利義務問仔細!

購屋看到喜歡的房子,不少房仲會要求買方先付斡旋金,然後再去跟買方議價,不過,提醒消費者一定要小心,很多購屋糾紛就由此而來,因為一旦買方同意賣方的出價,交易等於已經生效,買方如果臨時反悔,這筆錢就得被沒收!{ad-優質推薦:台灣法拍屋資訊,台灣房屋租售自由登錄,台灣租屋網,台灣別墅買賣資訊}


張小姐最近半年開始看中古屋,房仲急著賣出房子,在第一次看屋時,就希望張小姐付斡旋金,房仲不斷遊說張小姐,強調斡旋金不限金額,3、5萬不嫌多,1、2萬也不嫌少,他可以依照張小姐提的買價,向賣方議價;如果賣方不願意,斡旋金保證全數退還。


不過,提醒消費者要注意,一旦賣方同意張小姐開出的買價,斡旋金就自動轉為給賣方的訂金,張小姐便具有和賣方簽約的義務;但是,如果後來張小姐決定不想買了,賣方可以要求張小姐履約,不然張小姐的這筆變成訂金的斡旋金,就會全數被沒收,或是賣方可以解除契約,轉而向張小姐提出損害賠償。


斡旋金的爭議,通常起因於不肖房仲業者的惡性競爭。景氣不佳,不少房仲為了成交,在沒有向買方詳細說明權利與義務的情況下,佯稱最近就有其他的買方準備要付斡旋金了,好讓買方以為該房屋很搶手,並一味地要求買方趕快付斡旋金,一旦買方付了斡旋金,交易就等於成功了一半,接下來,只要說服賣方就能成交,如果賣方同意但買方反悔,至少也賺到了斡旋金。


此外,可別以為斡旋金只規範買方,賣方也負有履約責任,如果在交易成立後,賣方突然反悔不賣了,除了要歸還斡旋金,還要另外賠償與斡旋金等量的金額給買方,同樣不得不慎。


台灣房屋仲介業者創立的斡旋金制度,其實漏洞百出,對買賣雙方都有不盡公平之處,而公平會已經實施的「斡旋金」導正計畫規定,買方可以選擇用內政部制定的「要約書」範本,不用付一毛錢,就能透過房仲業者斡旋,一旦屋主同意,契約立刻生效,較不會有金錢糾紛。不過,透過要約書請房仲業者斡旋時,若賣方同意、買方反悔,則買方必須支付賣方房屋總價3%的違約金,選擇此方案前也要有心理準備。

文章來源:網路地產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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