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二讀通過個資法案,除了法律明文規定、契約關係、當事人自行公開、學術研究、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五種情況外,個人資料都不能蒐集或處理。也就是說,未來你跟朋友合拍了一張照片,開心上傳到臉書FACEBOOK或部落格BLOG,隔天你的朋友就可以到法院告你。因為,沒有經他本人同意,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,遭批白色恐怖。

立法院二讀通過的個資法,以後沒經過朋友書面同意貼上合照,就可能被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是併科20萬以下罰金,那還得了!民眾直呼誇張,「簡直是搞白色恐怖!」

翻出新聞事件檢視,范植偉貼出和王心凌裸身合照,沒經過書面同意?違法!破壞公物的新竹少女,在網路上發動人肉搜索?違法!報導吳育昇和孫仲瑜婚外情,也得經過當事人同意。玩MSN問朋友帳號、用臉書貼上朋友合照、標註照片標籤,或是問別人的手機號碼,沒有經過當事人書面同意,通通都違反個資法。

PTT尋人或是PO文,貼出別人的無名網址、維基百科查個人資料、翻學校屆畢冊找人,或是機關行號的個資,都不能擅自蒐集或處理,市井小民的生活大受影響。

連NCC也認為,爆料新聞得經過當事人同意,嚴重影響新聞自由,個資法是不是太過小題大作?還沒上路,已經引起爭議。(新聞來源:東森新聞翟翾、李裕興)

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10/04/22/91-2594944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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