靠邊臨停60cm、停車40cm 超過就罰
【聯合報╱記者何祥裕卅台北縣報導】 2010.06.07 03:07 am
圖卅聯合報提供
陳姓計程車司機讓乘客下車時出車禍,因停車位置距離路邊太遠而遭起訴。主要是因為這種違規停車行為與肇事間有因果關係,違規者必須負過失民刑事責任。
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,臨時停車或停車時,不依順行方向、或不緊靠道路右側、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、或併排臨時停車,都會被罰三百元以上、一千兩百元以下罰鍰。
何謂「緊靠」?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,臨時停車(車輛因上下客人或裝卸物品,在引擎不熄火狀態停車三分鐘以內)時,汽車右側前、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,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;非臨停的一般停車(停放車輛後離開),不得逾四十公分。
記者昨天訪問路旁的李姓計程車司機,李表示,曾因沒有緊靠路邊停車載客,被「小蜜蜂」偷偷拍照舉發,他才知道臨時停車有不得超過路邊六十公分的規定。李姓司機說他都盡量靠路邊停,國內機車族愛亂鑽,乘客下車時,他都一再提醒乘客要看後面有沒有來車;除了盡量注意,及緊靠路邊停車,也只能自求多福。
不過,員警對「隨身帶尺量」的說法不以為然,他說,六十公分或四十公分是滿寬的距離,法令又不是要求剛好停距六十公分或四十公分,何需拿尺量?只要遵守「緊臨路邊」停車就可以,一般目測都做得到。
法界人士指出,除了太外側停車的違規外,包括紅黃線停車、併排停車等違規,就算沒有被警察開單,一旦發生車禍意外,縱使車輛是無辜被撞,車主還是可能吃上官司,民眾停車時不可不慎。
【2010/06/07 聯合報】@
http://udn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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