賣屋隱瞞兇宅 詐欺罪判緩刑
【聯合報╱記者白錫鏗卅台中報導】 2010.10.20 03:12 am
女代書洪慶芳以370萬元購得兇宅,再隱瞞兇宅事實以500萬元賣出,經買主何振興詢問附近鄰居,始知所購透天厝曾有人上吊自殺,何提出告訴,台中地院昨依詐欺罪將洪慶芳判刑6月,緩刑2年,並罰她向國庫支付5萬元。這是中部法院頭一遭依刑事判決隱匿買賣「兇宅」案。
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三元說,兇宅較難成交,價格比一般市場行情低很多,賣兇宅的賣主往往隱匿兇宅事實,以期賣出好價格,造成國內買賣兇宅糾紛不斷,以往買主大部分提起民事求償,少有控告刑事詐欺罪,現今該院依詐欺罪將賣主判刑,未來提起刑事案勢必增加,賣主唯有誠實說明屋況。
檢審查出,女代書洪慶芳(女,50歲)明知位於台中縣太平市溪洲路的透天厝,原屋主是莊桂林,93年6月間在屋內以尼龍繩上吊自殺,經報警送往醫院急救不治。
96年間,洪慶芳與友人蔡重勢,透過仲介與死者莊桂林的妻子藍雄英洽談購屋事宜,藍婦明確告知其夫在該屋上吊自殺,以低於市價的價格370萬元賣給蔡重勢,再於次年移轉登記給洪慶芳。
至今年2月間,何振興透過仲介與洪慶芳洽談購買該房屋事宜時,洪隱瞞該屋是「兇宅」事實,並在不動產標的物現況說明書,本建物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或其他非自然身故之情事,洪女勾「否」,使何振興以500萬元購買兇宅。
後來經何振興詢問附近鄰居,始發現所購透天厝為兇宅,憤而提出告訴,洪慶芳否認詐欺犯行,辯稱莊桂林是在醫院過世的,應該不算兇宅,檢察官依詐欺罪將她起訴。
法官進行認罪協商時,洪慶芳坦承犯行,退還購屋款500萬元給何振興,再由何房子過戶給洪,法官以洪犯後有悔意,緩刑2年處分。
【2010/10/20 聯合報】@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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