亂貼廣告 寵物隨地便溺…今起最少罰1200元
記者(魯永明卅斗六報導) 2007-03-01
今天起在縣內隨意張貼、懸掛廣告物;帶狗貓等寵物到公共場所活動,寵物隨地大小便,製造汙染,被人檢舉,讓環保局查獲,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處罰最少新台幣1200元罰鍰,不改善將連續處罰。
縣府元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,公告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汙染環境行為」,今天起實施。公告事項如下:在指定清除地區內,未經主管機關許可,嚴禁有下列行為: 在道路範圍內(包括分隔島、綠地及公設人行道)插立,或以旗座擺設旗幟,或於他人土地範圍內,或圍牆上繫掛廣告物。
將廣告物懸(繫)掛、釘定、夾帶、噴漆、張貼於電線桿、電話桿、號誌燈桿、指示牌、樑柱、樹木、電器箱、公共電話亭外、牆籬、欄杆、橋樑、公私有土地定著物,或其他定著物上。
將廣告物黏貼、夾帶、散發於交通工具或其他非定著物上。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「住宅區」及「商業區」之公、私有土地未妥善管理,致雜草長度超過50公分,有礙觀瞻者。
所有人或管理人攜帶動物於公共場所活動時,應備有動物排泄物之清除器具,清除其排泄物。廣告物是指各種旗幟、布條、帆布(未固定於建築物牆面或鷹架構造物)、傳單、海報、紙張或其他材質之廣告。
環保局指出,依廢棄物清理法,違反規定罰1200元以上、6000元以下罰鍰,未改善連續處罰。違規廣告物不只罰行為人,管理人、所有人都會受罰,即日起將加強稽查,但受限人力,維護環境,仍有賴民眾主動配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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