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東1名女子遭姐夫性侵和猥褻長達20年,女子為擺脫夢饜,鼓起勇氣向警方報案;不過,性侵部分已逾法律追訴期,不起訴。猥褻部分則因在最近幾年持續發生,檢方依法起訴。

30幾歲女子在去年4月22日向警方報案,告訴警方,在民國79年5月12日和民國80年遭到姐夫性侵,之後,姐夫不斷找機會猥褻她。民國93年她因家境困頓必須到台東市就業,住在姐夫家,姐夫又多次趁著姐姐不再家時,撫摸她胸部。

受理報案的台東縣警察局婦幼隊女警很訝異,問女子「為什麼忍了20年才報案」,女子回答,「當時10幾歲不知道如何處理,姊夫對姊姊也很照顧」。現在她已經30幾歲,想要有正常生活,所以鼓起勇氣報案。

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怡明表示,承辦檢察官調查時,女子也表示,「當時為了姐姐,所以沒有報案」,可是,姐夫這幾年持續猥褻她,為了脫離夢饜,於是對姐夫提出告訴。

吳怡明表示,女子的姐夫對於20年前性侵一事並不否認,至於是否違反女子意願則不置可否,不過,因所犯行為是在修正前刑法第221條,需告訴乃論;且女子應該知道犯案人是姐夫,卻遲至20年後才提出告訴,已經過了6個月的追訴期。

另外,有關最近幾年女子遭到姐夫強制猥褻部分,因刑法修訂後強制猥褻罪6個月以上,5年以下徒刑,法律追訴期是20年,因此檢察官將女子的姐夫提起公訴。

新聞來源:中央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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