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-06-06 12:38:44 NOWnews 社會中心卅綜合報導
陳姓女子發現丈夫與朱姓女子外遇,丈夫甚至幫情婦買房子,憤而提告向朱女求償,法院一審判陳敗訴,但陳女丈夫在二審時坦承外遇,與朱女分手前至少每週做愛1次,台灣高等法院改判朱女應賠償陳女新台幣30萬元。
陳女與郭姓男子在78年結婚,育有2名子女,97年6月間,她發現丈夫與朱女同遊大陸,並花費616萬多元購買房產登記朱女名下,她原要告朱女通姦,但在丈夫保證與對方斷絕關係而作罷。
去年1月間,陳女收到朱女傳的簡訊,表示與郭男是真心相愛,陳女才發覺丈夫與朱女仍有來往,認為朱侵害夫妻關係,造成她精神痛苦,提告求償80萬元精神撫慰金。不過,朱女認為97年6月已不再與郭往來,陳女的求償權利也已超過民法規定的2年時效。
一審法官認為郭雖幫朱女置產,朱女也曾發送2封簡訊給陳女,但不足證明朱女與郭通姦,判陳女敗訴。陳女上訴高院,郭出庭時坦承,與朱女直到去年6月間才正式分手,之前至少每週與朱女有1次性行為,法官改判陳女勝訴,但審酌陳女已與丈夫修好,朱女另有幼女、老母待養,判賠30萬元定讞。
新聞來源:NOWnew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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