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12/04/09/11490-2802984.htm
社會中心卅台南報導
是甚麼樣的互動關係,讓學長性侵學妹的官司由重刑變緩刑?在民國96年10時,一名吳姓大學生在凌晨時進入學妹房間,猥褻後再以手性侵。經幾天後,學妹的男友返家,隨即向吳姓大學生套話錄音,並向警方報案。檢方依強制性交罪將吳男起訴,具體求刑七年。但法院認定吳男與學弟妹情侶存在著特殊的「三角關係」,因此在更一審時,則改判兩年徒刑、緩刑四年。
民國96年10月,吳男與系上的一對學弟妹情侶共租一層公寓居住,感情甚好。在10月13日時,因學弟要返回台北處理家中事務,因此委託吳男接送打工的女友回家。孤男寡女共處一室,吳男按耐不住自己的慾望,趁學妹熟睡時進入房間對其進行猥褻、用手性侵的行為,學妹哭喊住手,吳男才罷手。過幾天後,等學妹的男友返家便對吳男進行套話錄音,隨後便向警方報案。
吳男在一審時,檢方以三方的測謊報告作為證據,將他重判七年,但他始終宣稱從頭到尾都沒有性侵過學妹,只承認學妹對他有擁抱的行為。嘉義法院在調查後,認為測謊不能當作唯一的證據,因此改判無罪。
檢方上訴三審,經最高法院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,認定被告有罪,但法院合議庭認為三方存在著特殊的「三角關係」,女方在遭性侵後竟還傳簡訊關心吳男,彼此仍然存在互動。因此將重判改為兩年徒刑、緩刑四年,並在半年內賠償30萬元,否則會將緩刑取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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