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0109記者(陳鳳如)
高檢署上午對馬英九特別費案提出上訴,高檢署表示,特別費就是公款,不因為核銷方式為領據或單據列報,而有不同性質。高檢署也表示,就特別費的性質,高院判決在認識用法上有許多違背法令的情況,必須透過終審法院釐清爭點。(陳鳳如報導)馬英九特別費案,高檢署提出四點理由上訴,對於高院依照領據列報和單據列報的核銷方式,區分以單據列報部分屬於公款,領據列報屬於定額概算型費用的實質補貼,高檢署發言人陳宏達表示,高檢署認為,依預算法或支出憑證處理要點,都規範首長特別費屬於因公支用的公款性質,不會因為以領據或用單據領取,使得特別費性質有所不同。: 高檢也認為,原判決創設定額統籌型費用概念,有適用法則不當的問題,因為檢方認為在預算、審計、主計、會計法規裡,都沒有這樣的概念。此外,對於前台北市政府秘書處科員余文被控涉嫌貪污,二審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的部分,高檢署也以判決錯誤適用舉證責任、單據核銷特別費公私不分兩點理由,一併提出上訴。
http://times.hinet.net/news/20080109/polity/d0b357b27b91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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