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姆正妹

(圖/取自網路)

人人都能朗朗上口的生日歌版權終有定斷,美國聯邦法院裁定,《生日快樂》歌曲屬於無任何保護的「公共領域」( public domain),這意謂著《生日快樂》不受智財權保護,以後任何人及店家播放這首歌時,都無需要再支付版權費。

一般估計,華納音樂每年可以從「生日快樂」收取約200萬美元的使用費。期間,只要在舞台表演、電視劇、電影或是賀卡中使用「生日快樂」歌曲,都要向華納音樂傳費,即使在餐廳裡唱,技術上也必須付費給華納音樂。

但在該起案件之後,一切可能將會改變。「Good Morning to You製作公司」2013年向華納音樂提出訴訟,宣稱這首歌屬於公共財產,不受智慧財產權保護,並要求華納歸還逾500萬美元(約1.63億元台幣)版權費給曾付款的人士或組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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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聯邦法院法官則認為,這首歌原本的版權由Clayton F. Summy公司獲得,公司1935年將歌曲註冊登記,但法官表示,該公司只取得歌曲版權,並沒有獲得歌詞的版權。

法官沒有在判案時沒有針對賠償說明,卻花了很多篇幅解釋這首歌的歷史,「希爾姐妹只授權給Summy公司歌曲旋律的版權,以及根據旋律而作的鋼琴編曲,但不包括歌詞的版權」,因此判華納音樂並未擁有版權。這項判決代表《生日快樂》歌曲屬於無任何保護的「公共領域」( public domain),以後任何人及店家播放這首歌時,再也不必付版權費。

《生日快樂》一曲原本是1893年由希爾姐妹(Mildred J. Hill及Patty Smith Hill)創作的早安歌,歌詞中的「Good morning to you」隨後演化成「Happy birthday to you」,華納音樂集團自1988年便買下《生日快樂》的版權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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