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0219 記者(賴昭穎卅專題報導)
一般民眾會大量列報扶養親屬節稅,同樣是近來稅捐機關的查核重點。今年財政部明訂禁止民眾拿村里長證明當作扶養證明,除非能提出戶口名簿、匯款資料等扶養證據,稽徵機關並會勾稽受扶養人的父母是否確實無力扶養,才會准予列報。
有錢人找捐贈物品節稅,小老百姓沒有這種「福利」,為了少繳一點稅,最常利用的方式就是多列報幾個扶養親屬。所得稅法規定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免稅額是7萬7000元,扶養的年滿70歲的父母等直系親屬,免稅額更加碼為11萬5500元,多一點「人頭」,自然可以少繳一點稅。
傳列報逾六人 會被查 根據國稅局以往的習慣,如果納稅人列報太多扶養親屬,就會引起稅官側目,外傳一般認定標準是6個,但國稅局基於保密原則,不承認也不否認。但可以確定的是,納稅人要是列報太多叔、伯、甥、舅、媳等「其他親屬」當受扶養對象,肯定會被列為查核對象,只要提不出扶養事實的佐證,這筆免稅額就會被剔除。
國稅局官員說,納稅人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、子女和兄弟姊妹,「不必」與納稅人同居;一旦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時,申報受扶養的親屬與納稅人或其配偶,「必須」住在一起且確實受到扶養。
拿村里長證明 行不通 以往民眾列報其他親屬當受扶養親屬,即使明明不住在一起,扶養事實也不明確,但有一個竅門可走,就是找村里長開「同居受扶養證明」,不過今年5月報稅時這招行不通。
因為內政部屢屢收到村里長陳情,每年一到報稅期間,就有開不完的扶養證明,但大多數村里長根本不知道實情,為擔心得罪鄉親,只好硬著頭皮背書。
內政部去年修法,把核發「無謀生能力證明」及「同居受扶養證明」從「村里長核發證明事項一覽表」刪除,財政部也順勢發布解釋令,不再受理村里長證明。
須有扶養義務 才認帳 也就是說,納稅人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、子女和兄弟姊妹,不必與納稅人在同一戶籍,也不需同居在一起,只要有扶養事實就可以申報扶養。但扶養叔伯甥侄等其他親屬或家屬時,除了要有扶養事實,還要有扶養義務,稽徵機關才會認帳。
官員說,只要能舉出匯款資料等文件證明有扶養事實,稅官大多不會刁難。
至於「扶養義務」的認定,除了納稅人和受扶養人有家長、家屬關係,受扶養人的父母必須是「無謀生能力」。無謀生能力的標準,一般會以基本工資為門檻,比方說,目前基本工資年收入是20萬7360元,如果列報受扶養親屬的父或母年收入高於基本工資,被剔除的機率就很高。
http://times.hinet.net/news/20080219/finance/075a727aeabc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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