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姆正妹


台北何姓男子2016年與離家多年的妻子杜女離婚,事後何男申請戶籍謄本,赫然發現2014年竟然無端冒出個兒子,杜女解釋說她離家期間在夜店喝醉被不明男子撿屍,還懷孕生子,迫於無奈偽冒他的簽名蓋章為小孩登記戶口。何男怒告杜女通姦、偽造文書並求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,刑事部分,通姦不起訴,杜女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確定。民事部分,士林地院認為杜女被撿屍生子,並非故意侵害何男配偶權及名譽權,判她不用賠償。

杜女告訴法官,她2011年遭何男家暴,報警後不敢回家,後來要回去,卻發現何男已更換門鎖,只好離家,有天心情很差,獨自到北市羅斯福路一家夜店喝到爛醉,但她不記得時間和店名,醒來發現在飯店房間裡,沒穿衣服,全身痠痛,當時不知道有沒有被性侵,所以沒報警,3個月後發現有孕,推算應是那次被撿屍懷上的,因為那段期間沒交男友,也沒跟別人發生性關係,她曾想墮胎,但醫生說要配偶簽名才能拿小孩,小孩出生後,戶政事務所人員說出生證明書上須有父親簽名,她找不到何男,只好自己偽冒何男簽簽名,盜刻印章。

法官認為,杜女說的撿屍生子情節確有可能發生,且檢察官查無通姦事證,已不起訴,至於偽造文書罪是杜女個人犯罪行為,與何男品德、名聲、信用並無直接關連,此外,在婚姻關係存續中,杜女所生的子女,依《民法》本來就推定是何男所生,杜女私下將小孩登記在何男名下,並未侵害他的名譽及配偶權,因此判決杜女免賠。可上訴。

巧合的是,桃園一名名陳姓男子與賴姓妻子2012年離婚,4個月後賴女竟產下1子,登記在陳男名下,陳男申請戶籍謄本突然多了一個兒子,怒告賴女通姦。賴女辯稱因遭家暴加上爭取2名子女監護權,與陳男鬧得不可開交,獨自到新竹夜店喝酒解悶,一名自稱是台商的男子來搭訕,她喝到不省人事遭撿屍,隔天早上發現自己衣衫不整躺在汽車後座已遭性侵,事後月經沒來才知懷孕,由於擔心無法爭取到2名子女撫養權,心想乾脆生下肚子裡這個,至少以後有一個小孩陪伴,才沒去墮胎。
桃園地檢署認為賴女說詞不無道理,2014年將她不起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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