砌牆非建物 不算違建免刑責
台北市1名蔡姓婦人增建半堵矮牆妝點門面,這堵牆被檢方認定不符合建築物定義。
二度被舉報 追究刑責
(自由電子報)
〔記者胡守得卅台北報導〕台北市一名蔡姓婦人長期將一樓住宅出租,去年收回自居後,於前騎樓搭建半堵矮牆,區隔內外,被依違反建築法移送法辦,士林地檢署調查,認為這堵矮牆不符合建築物定義,全案不起訴處分;已有歲數的蔡婦,聽聞沒事了,終於放下一直高懸心中不安的心。

60歲的蔡婦,30餘年前買下尊賢街的一樓房屋後,長年一直出租他人,因為很信任租屋者,對於房客更動屋舍狀況,多未阻攔。

房屋陸續出租後,9年前一名房客將前面的騎樓以金屬建材,搭建高約1.5公尺、長約3公尺,面積約12平方公尺的鐵皮屋,經台北市府建管處接獲檢舉查報。

身為屋主的蔡婦當時經警方傳喚說明,因未保留當年房客資料,並認只要拆除即了事,不以為意概括承認。

出租35年的房子,蔡婦於去年7月收回自用,重新打理門面後,發現右側緊臨公寓樓梯處,因未區隔,造成前騎樓無法管理,屋舍亦沒內外可言,因而以磚塊堆疊了一堵高約1.5公尺、長約3公尺的磚造矮牆。

這堵矮牆去年9月再遭建管處以違建查報,並因第二次,蔡婦被依違反建築法移送法辦;活了大把年紀從未上過地檢署的蔡婦,接到地檢署傳票,心裡著實慌了起來。

蔡婦說,自己有輕微腦血管疾病,從接到傳票當晚起,一連10天,都沒辦法睡好覺、吃好飯,擔心這、擔心那,老伴看在眼裡,一再對她勸說,又不是殺人、放火重罪,不要擔心;直到過年前開庭,見到開庭的檢察官很和善,問案也很清楚,她才稍稍放心。

獲不起訴 病婦鬆口氣

蔡婦乍聞官司不起訴,還連連追問好幾次是不是真的,親眼目睹處分書多遍後,直拍心口說,總算沒事了。

不起訴書指出,蔡婦興建本案地點的一樓騎樓,以磚塊、水泥搭建出半堵矮牆,附著於牆壁,依建築法規定,不屬於建築物的增建。

另蔡婦翻修的塑膠面板的遮雨棚,依法務部見解,亦不屬於建築物;偵結後以蔡婦整建的半堵牆、塑膠遮雨棚,並非建築物,全案處分不起訴。

刑法比行政法嚴謹/適合起居 才算建築物
記者胡守得卅特稿

建管機關對於違建的行政規定種類多種,但是否成立刑罰上的制裁,「建築物」這3字可是重點,又是最基本。

何謂「建築物」,「建築法」第四條規定,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、樑柱或牆壁,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。

刑法上所稱的建築物,依最高法院判例,指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而言,但這種工作物必須上有屋面,周有門壁,足以蔽風雨、通出入,且適於人的起居,才得認為建築物;若僅供休憩之涼亭或單純的圍牆,不適於人起居,則不符合建築物的意義。

涼亭、遮雨棚都不算

另依法務部的研究意見,一般常見的騎樓遮雨棚,雖以鋼鐵棚架搭建、附著在牆壁上,但其餘3面懸空、無樑柱及牆壁,亦不屬於建築物。

違建是目前住宅間常見的違法行為,與其抱著查不到、不會有人檢舉的風險冒險搭蓋,不如在搭蓋前向建管機關主動詢問或申請,將一勞永逸。

違行政法 還是要拆

否則屆時被強制拆除,勞身傷財外,經一拆後再重建者,將被依違反建築法第95條,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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