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0319 記者( 陳俊雄卅北縣報導)
警用測速器準確性經常遭人詬病,但你知道警用測速器的誤差值有多少嗎?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一宗交通違規異議案,國光客運提出行車資料顯示車速為一○二公里,但警用測速器卻烏龍地將車速大幅灌水至一一六公里,嚴重誤差讓無辜司機吃上紅單!
去年二月間,由許姓司機駕駛的國光客運大客車行經苗栗泰安路段時,遭國道警察局第三警察隊利用新型PDA測速器測得許某以時速一一六公里的高速飆車。警方遂以超速違規逕行舉發,除開出一張三千五百元的紅單,並將許某記違規點數一點。
國光客運接到這張紅單後,卻是大呼不可思議,並立刻向板橋地院聲請異議。
原來,國光客運為避免駕駛超速,不但在每部車上裝設經過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檢驗合格的「數位式行車紀錄器」,還委由製造商將引擎加裝超過時速一○九公里後,柴油噴油嘴即停止供油的控制元件。
換句話說,即使司機有意猛踩油門超速,國光客運最多也僅能開到一○九公里。而國光客運也在庭訊時提出該車行車紀錄,證明當時車速確為一○二公里,而非警方測得的一一六公里。
警方則尷尬表示,警方使用台灣光學公司代理進口之紅外線測速器,是由鏡頭、電腦主機、PDA所組成,而這部測速機可將測得照片即時顯示在PDA上,而電腦主機儲存超速照片及超速資料。
警方也證稱,為避免引發糾紛,警方在國道上測速照相舉發違規,確有「十公里彈性」做法,苗栗泰安路段雖然速限一百公里,但警方都將該儀器設定為一一二公里才開始照相。
板院承審法官則認為,即使警方的測速器可能因人為操作而失準,但許某以一○二公里的時速在一百公里速限路段開車,也是違規,將許某改判罰鍰三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。
雖然法院判決讓警方最終還是「贏了面子」,但每年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抽驗的警用測速器,竟然還有超過十%以上的大誤差,實在也說不過去。
由於這批烏龍測速器上仍在國道上服役,民眾在高速公路上以合法的九十八公里時速駕車,還是可能會遭到告發而吃上紅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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