缺課2天晃1天 送進少觀所
【聯合報╱記者陳崑福卅屏東報導】 2008.04.25 04:22 am
屏東縣劉姓國二男生,以為連續缺課3天,學校才會通報中輟協尋,因此每次缺課2天,第3天就到學校「到此一遊」,校方非常頭痛報請警方處理,警方移送少年法庭後,法官以「虞犯少年」諭令收容,裁定交付觀護所反省。
這名國二男生是單親家庭,母親為了生活,每天給他100元後就外出工作,因工作很累,無法管教,他因此留連網咖,有時整夜都待在網咖,一大早才回家後倒頭就睡。
他從網咖同儕口中知道連續缺課3天後,學校才會通報教育局,教育局再函請警方介入協尋,找到後被送到少年法庭,如果未超過3天,學校就沒輒。
他因此每次缺課兩天後,第3天就到學校上課,如此過了一個多學期,校方認為不能再姑息,向警方求助。
警方請示法官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虞犯罪行為移送,法官裁定收容;告訴他,「晚上在外趴趴走,屬於少年虞犯」,為了他好,裁定收容在少觀所反省。
【2008/04/25 聯合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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