闖紅燈異議 法院不同調

【聯合報╱記者劉明岩卅彰化報導】 2008.05.30 03:13 am

  
警方取締闖紅燈,常有駕駛人質疑沒有科學儀器蒐證,向法院聲明異議,往往勝訴;但台中高分院最近審理一件監理所提起的抗告案,卻認為取締違規無法全部用科學採證,警察受過專業訓練,誤判可能性甚低,因此裁定發回地院重新裁定。

台北市張姓市民去年駕車行經彰化市中山路時,闖紅燈左轉中正路,被交通警察開單舉發,但張姓駕駛人不服,向彰化地方法院聲明異議,法官以員警取締時,未以科學儀器蒐證,裁定撤銷罰單不罰。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不服裁定,向台中高分院提起抗告。

台中高分院審理後,採信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的理由,認為交通警察開單舉發,本質上是行政處分,是公務員基於職務上的公權力,如沒有顯然的瑕疵,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的原則,當可被推定為正確無誤,如公務員一切行政行為均需預留證據來證其實,則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。

法官認為,員警就交通違規取締受有專門訓練,誤判的可能性極低,如沒有證據證明員警有誤認或故意構陷,尚難以認定員警舉發不實。

況且,本案原審未傳訊稽查警察說明取締經過,舉發有無違誤,即以取締未以精確可信的器材取證,即認定受處分人違規事證不足,不甚恰當,因此抗告有理由。

【2008/05/30 聯合報】@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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